要点
  • 2025年10月16日,经营·管理(keiei kanri)这个在留资格的基准被改写了。大家熟悉的那一组「资本金500万日元,或者常勤职员2名以上」,描述的是到2025年10月15日为止的状态,此后它什么也不描述。中文里还在流通的说明,大多停在那里。
  • 第二项要求现在有两条腿,而且两条同时适用。必须有一名居住在日本、经营管理者本人以外、并且不持有入管法别表第一(beppyo dai-ichi)所列在留资格的常勤职员从事该事业;同时,供该事业使用的财产总额(包含资本金额及出资总额)必须在3,000万日元以上。这不是一份可以点菜的菜单。
  • 另外两项要求是新设的。经营者本人,或者从事该事业的人(非常勤除外),当中必须有一位具备相当于日语B2以上的能力,并且申请人本人居住在日本;此外申请人必须持有博士、硕士或者专门职学位,或者具有三年以上的经营管理经验。
  • 到2028年(令和10年)10月16日为止,不会仅仅因为不满足新基准这一个理由,就不予许可在留期间更新。
  • 那个日期过去之后,也不是自动不予许可。经营状况良好、法人税等纳税义务已被恰当履行、并且到下一次更新时有满足基准的可能性的,会作出综合判断。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在它公开的问答里,正面处理了「2028年之前拿不出3,000万日元就得回国」这个说法,它的回答是:这不是事实。围绕这次修改流传得最广的一条错误信息,就是这一句。
  • 读者问得最多的几个问题,我们没能从官方材料里确认到答案。因为在这几个问题上判断错了,后果是刑事处罚和退去强制,所以本文选择直接说明哪几处是空白,而不是把空白填上。

如果你已经在日本以经营·管理的在留资格经营一门生意,对你有实际影响的那次变化发生在2025年10月16日,而你现在必须围绕它安排计划的那个日期是2028年10月16日。本文写于2026年8月21日,距离那一天还有两年零两个多月。

麻烦的地方不在于这次修改被藏起来了。麻烦在于,描述这个在留资格的中文材料基本上写于修改之前,而且大部分没有被重写过。今天你去搜中文,得到的仍然是「资本金500万日元,或者雇用2名以上常勤职员,就满足基准」。这话曾经是对的。它在2025年10月16日停止为真。如果你下一次更新的计划就建立在这句话上,那么这个计划建立在一条已经被废止的规则上。

下面的内容出自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与法务省公开的材料,以及规定这些基准本身的上陆许可基准省令(joriku kyoka kijun shorei)。凡是这些来源没有把问题定下来的地方,本文会直说它没有定下来,而不是自己推理出一个答案。在这个题目上,一个自信的猜测,代价不是丢脸,而是刑事条款,某些情况下还包括被要求离开这个国家。用到年号的地方一律同时写出公历,因为官方材料本身就是用年号写的。

这是对已公布规则的说明,不是针对你个人情况的建议。这个在留资格下的每一份申请都是个别审查的,本文描述的任何内容都不会产生一个有保证的结果。官方的咨询窗口是外国人在留综合信息中心的在留相关综合咨询电话 0570-013904,以及你居住地所辖的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凡是牵涉到钱、雇用和公司架构的问题,能读你这份材料的是同时懂这三件事的专业人士,而不是一个网页。

现在的基准写了什么

基准写在上陆许可基准省令里经营·管理这一项之下,一共五号要求。合起来看,它描述的已经是一个与2025年10月之前实质不同的在留资格。

号 要求
一 事业所存在于日本国内。事业尚未开始的,该设施已被确保。
二·前一条腿 除从事经营或管理的人以外,有一名居住在日本的常勤职员从事该事业。持有别表第一所列在留资格的人不计入。
二·后一条腿 供该事业使用的财产总额,包含资本金额及出资总额,在3,000万日元以上。
三 进行经营的人,或者从事该事业的人(非常勤除外),其中任一位具备相当于日语B2以上的能力,并且申请人居住在日本。
四 持有博士、硕士或专门职学位,或者具有三年以上的经营管理经验。
五 从事管理的情形,报酬不低于日本人从事同等工作所能获得的金额。

把它和到2025年10月15日为止的基准放在一起,变化的形状就容易看清了。旧的资本金数字是500万日元,而且它是作为「雇用2名以上常勤职员」的替代选项存在的。当时没有日语能力要求,也没有关于学位或经验年数的要求。也就是说,上表五项里有三项,在一年半以前要么根本不存在,要么以轻得多的形式存在。

这张表做不到的一件事,是告诉你满足了它就会获得许可。基准是地板,不是公式。事业的实质内容、它的可行性、你说你要做的事情有多可信,以及你作为纳税人和雇主的记录,全都会被审查,而且是一件一件个别审查。

第二项其实是两项

这是那些语气最肯定的中文摘要出错最多的地方,值得用最平实的方式说一遍。省令要求二号的两条腿都被满足。那一名职员,和那3,000万日元。不是二选一。

这个误读是可以理解的,因为上一版规则确实是一个选择——500万日元的资本金,或者2名以上职员——一个带着旧结构去扫新条文的读者,看到底下有两个小项,就会假定那个结构还在。它不在了。条文的措辞要求申请人两项都必须符合。

实际后果是:一门生意即使把其中一条腿满足得很宽裕,也不构成「部分合规」。一家实缴了3,000万日元、但没有合格常勤职员的公司,就这几条基准而言,和一家有合格常勤职员、但没有那笔资本的公司处在同一个位置上。两者都是五项要求里的一项,缺了一条腿。

三千万日元,以及什么不算在里面

这个数字是精确的,它的构成也是精确的,而钱被浪费掉的地方正是在构成上。对法人来说,3,000万日元指的是实缴资本金——资本金的金额与出资的总额。它不包含资本准备金(shihon junbikin)。不包含其他资本盈余金(sonota shihon joyokin)。也不包含利润盈余金(rieki joyokin),不管它有多健康。一家在几个盈利年度里累积了3,000万日元利润的公司,并没有因此满足这项要求。

这个数字同样不能用经营支出拼起来。已经付出去的工资、办公室已经付掉的房租、已经买下的设备——这些都不能和资本金加在一起去凑那条线。这项要求问的是投入到事业里的财产,不是这门生意花掉了多少钱。

这个区别听上去像在抠字眼,直到你看它对一家2025年10月之前就在营业的公司意味着什么。增加实缴资本金是一套公司法上的程序,它带来公司法上的后果、登记上的后果和税务上的后果,而从入管角度看起来最便宜的那条路径,把后面两项算进去以后往往并不是最便宜的。公司设立各个步骤的顺序,以及资本在其中的位置,写在在日本设立公司那一篇里;把钱真正打进一个日本法人账户的具体操作——那是一道有自己规则的独立障碍——写在日本法人银行账户那一篇里。

设计这3,000万日元用什么来满足,是三套规则交叉的地方之一:公司法管资本怎么增加,税法管你这么做要付出多少成本,入管法管做出来的结果算不算数。我们没有办法告诉你哪一种结构适合你的生意,而一篇试图这么做的文章,正在做最危险的那一类猜测。请在动钱之前把这个问题带给专业人士,不是在动钱之后。

那一名常勤职员,以及谁不能算

二号的前一条腿要的是一名居住在日本、从事该事业、并且不是从事其经营或管理的人的常勤职员。这句话底下藏着两个各自独立的限定条件,而它们各自都会否掉一些经营者以为可行的安排。

第一个限定条件是关于在留资格的。为这个目的被计入的职员,必须是日本人、特别永住者,或者持有入管法别表第二(beppyo dai-ni)所列在留资格的人——也就是永住者、日本人的配偶等、永住者的配偶等,以及定住者。持有别表第一所列在留资格的人被排除在外。别表第一正是各类工作在留资格所在的位置,所以你担保过来的那位技术者、在你工资表上的那位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的专才、以及企业内转勤者,全都落在计数之外。在其他任何意义上他们都是你的员工。就这项要求而言,他们不是那个职员。

第二个限定条件是关于常勤是什么意思,而它是用数字定义的,没有留给日常用法去理解。该雇用必须满足劳动日数5日以上、年间217日以上、并且每周30小时以上。一个满足其中两项、不满足第三项的安排,不满足这个定义。

选谁来填这个位置不只是入管问题。它是一个招聘决定,带着劳动法、社会保险和工资核算上的后果,而如果你把在留资格的类别弄错了,你就承担下了一笔长期成本,却没有满足你为之承担这笔成本的那项要求。在签任何东西之前,先确认这个人的在留资格类别和工时。

日语要求,以及那必须是谁的日语

三号是新设的,也是被描述得最不准确的一项,而且通常是被说得比实际更严。这项要求不是申请人本人必须会日语。它要求的是,进行该事业经营的人,或者从事该事业、非常勤以外的人,其中有一位具备相当于欧洲共同语言参考标准B2以上的能力。此外申请人本人必须居住在日本。

所以这项要求可以由你手下一位符合条件的员工来满足。对一位日语没有到那个水平、生意用英语在跑的经营者来说,这是「靠招对人就能满足的要求」和「要靠两年的学习才能满足的要求」之间的差别。

证明这项能力的方式是被指定好的。日本语能力试验(Nihongo Noryoku Shiken,JLPT)N2以上;BJT商务日语能力考试400分以上;以中长期在留者身份在日本居住20年以上;毕业于日本的高等教育机构;或者在日本修完义务教育之后从日本的高中毕业。请注意后面三项的形态:它们不是考试,一个在这里住得够久、或者在这里受过教育的人,不需要再去考什么。

我们没能从官方材料中确认日语能力要求与经过措施之间是怎么衔接的——具体来说,就是在经过措施期间它是否与财产要求被同样对待,还是被单独处理。这是一处真实的空白,我们不打算靠推理把它补上。如果你的更新正好悬在这一点上,请在按任何一种答案去做计划之前,先问你居住地所辖的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

一个学位,或者三年

四号提供的是一个真正的选择项,这里的「或者」就是它字面上的意思。要么申请人持有博士学位、硕士学位或者专门职学位,要么申请人具有三年以上的经营管理经验。

有一个细节值得知道。为准备创业而以特定活动(tokutei katsudo)在留资格待在日本的那段期间,可以计入这三年。对于走这条路进来、之后一直在经营的人,这笔账可能比预想的好看。

我们所依据的材料没有做的,是说明经验要怎么举证——什么文件能证明三年的经营管理,一段个体经营的期间怎么被对待,一家从未实际运营过的公司的董事职位又会被怎么看。这些问题要问经手你这份案件的官署。

事业所

一号要求事业所存在于日本国内,或者在事业尚未开始的情况下,该设施已被确保。附在它上面的还有一条限制,它会抓住相当多的小型经营者:自宅与事业所兼用,原则上不被接受。

对于一个人在公寓里跑的咨询或者软件生意来说,这是一笔没有收入与之对应的直接成本,也是最容易被晚发现的一项要求——通常是在更新前一个月,有人终于认真读了一遍基准的时候。如果你的登记地址就是你家的地址,请把它当成这两年清单上的一个项目,而不是一个细节。

事业计划书,以及谁有资格确认

在需要事业计划书的场合,对它的确认不是随便找哪位顾问都能拿到的。可以确认该计划的人是中小企业诊断士(chusho kigyo shindanshi)、公认会计士(konin kaikeishi)或者税理士(zeirishi)。替你准备入管文件的行政书士(gyosei shoshi),就这个用途而言不是替代品,不论那份文件做得多好。

这件事对日程安排的影响比看上去大。这三类专业人士并不总是能临时约到,而这项确认又恰好属于那种「别的都准备好了才发现还需要它」的步骤。

经过措施,按它写的样子读

现在说你真正为之而来的那部分。经过措施是有的,它是真实的,而且它比论坛里描述的那种宽免要窄,比另一些地方描述的那种灾难要宽。

它的实际内容是这样的:到2028年10月16日——令和10年——为止,不会仅仅因为不满足新基准这一个理由而不予许可在留期间更新的申请。从新基准生效之日起算,三年。

请读「仅仅因为……这一个理由」这几个字。它既是这项保护的全部内容,也是这项保护的全部边界。这项措施解除的是一个特定的不予许可的理由。它没有把更新变成走过场,也没有中止更新时会被审查的其他任何事情。

后半部分是大多数报道完全略掉的部分,而它恰恰是决定你会遇到什么的那一半。三年过去之后,不予许可既不是自动的,也不是一律的。在事业状况良好、法人税等税款的缴纳义务已被恰当履行、并且到下一次更新时有满足基准的可能性的情况下,案件会被综合判断。换句话说,一门运营稳健、该交的都交了、并且在朝正确方向移动的生意,不会被一条挂在某个日期上的规则处理掉。

这个在留资格可以取得的在留期间是5年、3年、1年、6个月、4个月和3个月。你在某一次更新拿到的是哪一个,显然会改变2028年这个日期对你的实际含义——拿到5年和拿到1年,相对于那个日期是完全不同的两种处境。我们没能找到公开的、说明在留期间长短以什么基准决定的指导材料,所以我们不会去描述一个我们无法给出出处的规律。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否认的那句话

有一句话造成的伤害比这次规则修改本身还大:谁在2028年之前凑不出3,000万日元,谁就得离开日本。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在它公开的问答中正面处理了这个说法,而它的回答是:这不是事实。没有被软化,也没有被限缩成「可能性不大」——是被直接陈述为「并非事实」。

你手上如果有这句话的中文转发版本,它大概率还带着一个附加的推论:三年以后所有人一起被清走。这是围绕这次修改流传得最广的一条错误信息,而它同时错在事实层面和结构层面。

值得弄清楚它为什么错,而不只是知道它错了,因为知道为什么能保护你不被它的下一个版本骗到。这个说法假定经过措施是一个倒计时,倒计时的尽头只有一种结果。它不是。它在三年之内移除一个不予许可的理由,三年之后按上面描述的那些条件进行综合判断。一门状况良好、税务义务已履行、并且有可信前景去满足基准的生意,所处的位置并不是那个传言所描述的位置。

与此同时,还有一件事需要放在一起说:中文里现在能搜到的关于这个在留资格的文章,绝大多数还停在500万日元和2名职员上。这两件事是同一枚硬币的两面——一边是已经作废的旧基准被当成现行基准继续传播,另一边是关于新基准的恐慌被夸张成一句斩钉截铁的判决。真实的位置在两者中间,而且它是可以被读出来的,因为它就写在条文和官方问答里。

不过,这些都不构成什么都不做的理由,这就带到了这场误解的另外一半。

经过措施不做什么

恐慌的镜像,是认为这项措施意味着到2028年10月之前什么都不用管。这个读法和第一个一样错,而且它失败得更安静,因为失败是在一次更新里显现出来的,不是在一条新闻标题里。

修改之前更新时会被审查的每一件事,现在照样被审查。事业的状况。税有没有交。社会保险。你实际在进行的活动是不是这个在留资格所对应的活动。经过措施对这些一个字都没说,因为它处理的是一个不予许可的理由,而且只有那一个。

再看一遍三年之后那段描述。被明确点名的两件事,是事业的状况和纳税义务的恰当履行。这两件事都不是可以在最后一个季度拼出来的。比如说2029年的一次更新,看的会是一份现在正在被创造出来的申报履历。如果你的消费税处理正在漂移——而消费税的规则本身在2026年10月1日发生变化,这是2026年10月消费税修订那一篇的主题——那么这份漂移在入管上的后果不是立刻出现,但它也不是不存在。这两套系统彼此并不通话。不过入管这一侧确实会看税务那一侧有没有被履行。

在登记簿上是董事,不等于持有这个在留资格

另有一种混淆和上面这些并行流通,值得澄清,因为它会在设立公司的阶段制造代价高昂的错误。

商业登记与在留资格制度由不同的机关管理,回答的是不同的问题。法务局(Homukyoku)决定一家公司能不能被登记。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决定一个人可以在日本进行什么活动。通过了前者,关于后者你什么也不知道。

就登记本身而言,对人在境外的申请人已经明显变容易了。即使代表董事(daihyo torishimariyaku)全员居住在海外,设立登记也会被受理——这是平成27年(2015年)3月16日的通知作出的改变,它废止了此前的处理方式。出资的缴纳可以打进第三者名义的账户,依据是平成29年(2017年)3月17日的通知。签名证明可以代替印鉴证明,依据是平成28年(2016年)6月28日的通知。这三项里任何一项,都移除了一个过去会把外国创业者卡在第一步的障碍。

它们全都没有做到的,是赋予在日本经营事业的许可。在在留资格这一侧,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明确表示:仅仅因为就任了董事,并不能说该人就符合经营·管理的在留资格。在登记簿上,不是资格。

反过来的那个问题——一位持有其他在留资格的外国人就任董事,在在留资格上会被怎么评价——我们放到下面「我们无法回答的问题」那一节里去谈,因为它属于那里。

资格外活动,以及我们无法回答的问题

持有这个在留资格的读者通常还有第二组问题:关于想帮忙做生意的配偶,关于持有工作在留资格、想在业余做点什么的朋友,关于自己能不能去别人的公司挂一个董事。在这些问题上,语气肯定的中文答案最容易找到,也最危险。

先说已经确立的部分。从事当前在留资格所许可活动以外的活动的许可,规定在入管法第19条第1项和第2项。申请提交给居住地所辖的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没有手续费。标准处理期间是两周到两个月,这个长度足以说明把它当成事后补办是行不通的。

许可分两种形态。包括许可——就是大家熟悉的那一种,附在留学、家族滞在等在留资格上——允许每周28小时以内的工作。个别许可是针对特定活动授予的,而出入国在留管理厅自己列举的、需要个别许可的活动例子里,就包含以个人事业主身份进行活动。留学生的创业准备活动同样被列为属于个别许可的例子,不属于包括许可的28小时。至于在风俗营业等的营业所内的活动,完全不在许可的对象范围之内。

还有一个结构上的要点值得知道,因为它经常被说反。别表第二所列在留资格的持有者——永住者、日本人的配偶等、永住者的配偶等、定住者——不是第19条第1项所指向的对象。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对此有明确表述。所以资格外活动许可不是他们需要去申请的东西,因为那项许可所解除的限制,本来就不适用于他们。

现在说诚实的那部分。这个领域里有四个问题,我们没能从官方来源找到答案,而我们也不打算硬给出答案。

持有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在留资格的人能不能在业余做个人事业:我们没能找到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正面表明立场的说明。持有特定技能或技能实习在留资格的人能不能经营事业或者做副业:我们没有找到任何官方材料涉及这一点。不持有经营·管理在留资格的外国人就任公司董事这件事本身,在在留资格上会被怎么评价:未确立。领取董事报酬是否需要资格外活动许可:未确立。

这四处空白不是文体上的谦虚。下面是垫在它们底下的东西。

条文 行为 后果
第70条第1项第4号 被明确认定为专门从事违反第19条第1项的活动的人 3年以下拘禁刑、3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者并科
第73条 违反第19条第1项,上述情形以外的 1年以下拘禁刑、2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者并科
第22条之4第1项第5号 不进行所许可的活动而进行、或意图进行其他活动并在留(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在留资格取消
第22条之4第1项第6号 连续3个月以上不进行所许可的活动而在留(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在留资格取消
第24条第4号(a) 被明确认定为专门从事违反第19条第1项的活动的人 退去强制

这就是我们保持克制的理由。一篇文章如果在上面那四个问题上猜了,而且猜错了,它就把读者暴露在一项刑事处罚面前,极端情况下还包括被强制离开日本。那张表的最后一行,就是「应该没事吧」不能作为一个可发表的答案的原因。如果那四个问题里有一个描述的是你的处境,解决办法是打 0570-013904,或者去你居住地所辖的官署预约一次面谈,代价是一个下午。

另外请注意表里的第四行,理由与副业无关。第22条之4第1项第6号规定,连续3个月以上不进行所许可的活动而在留的,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在留资格会被取消。对一位生意已经安静下来的经营·管理持有者来说,这一条比那些刑事条款更贴近你。

文章到哪里为止,入管或专业人士从哪里开始

上面有很大一部分是确定的信息,一个认真的读者可以据以行动:五项要求各自写了什么、哪些在留资格可以计入常勤职员、常勤在数字上的定义是什么、什么不算进那3,000万日元、经过措施保护你不受什么影响、以及它不保护什么。下面这些不属于那一类问题。如果其中任何一条描述的是你正在做的决定,下一步是一次对话,而不是继续读下去。

把经过措施套用到你自己的案件上,那取决于你这门生意的具体事实,任何一般性描述都够不到。设计3,000万日元用什么来满足,那里公司法、税务和入管同时压在同一个决定上。为常勤职员这项要求挑人和定雇用形态,那里一个别表第一的在留资格意味着不论这份工作多真实,这个人都不被计入。判断能不能以你现在这个在留资格开始做生意——这是这份清单上最危险的一项,也是上一节那四处空白背后的那个问题。人在海外完成设立、之后再从日本参与经营,那里登记这一侧和在留资格这一侧是分岔的。以及任何牵涉董事报酬、共同经营,或者同时兼任多家公司董事的事情。

六项。第四项是会产生最坏结果的那一项,因为它恰恰是人们最有自信自己回答的那一项。

这两年多用来做什么

把五项要求逐条过一遍,标出你这门生意目前不满足的是哪几条。多数经营者会发现这份清单比他们担心的短,而且和他们预想的不一样——日语要求这一项特别常见的情况是工资表上已经有人满足了,而经验要求这一项也常常已经被经营这门生意的年头本身满足了。

财产要求如果没有满足,请把它当成一个有前置期的项目,而不是一笔付款。它牵动你的资本结构,也是这份清单里最不适合放到最后几个月去处理的一项。

职员要求如果没有满足,在你得出「需要招人」这个结论之前,先去核对你已经雇用的这些人的在留资格类别。这个核对要花一个小时,而且偶尔会直接终结这个问题。

事业所如果就是你家,请早点处理,因为它是这份清单上唯一一项可以用一个签名加一笔月度成本解决的,也是最可能被忘掉直到更新迫在眉睫的一项。

然后继续做那些不起眼的事情,也就是2028年10月之后的判断明确点名的那两件:把生意好好经营,把税按时交掉。这两件事不是「没能满足基准时的备用方案」。它们本身就是那个综合判断的构成材料。

FAQ

资本金500万日元现在还够吗?

不够。500万日元作为「雇用2名以上常勤职员」的替代选项,描述的是到2025年10月15日为止的状态。2025年10月16日起,要求变成一名常勤职员,加上供事业使用的财产总额(含资本金额及出资总额)在3,000万日元以上,另外还有三项要求。任何一个还把500万日元当作现行数字的中文页面,要么写在这次修改之前,要么是从写在修改之前的东西上抄来的。

职员和3,000万日元,我是两个都要,还是可以二选一?

两个都要。第二项要求的两条腿是同时适用的,申请人必须两项都符合。二选一的结构属于旧规则,没有被带进新规则。而且把两条腿都满足了本身也还不够——它只是五项要求里的一项,旁边还有事业所、日语能力要求、学位或三年经验,以及从事管理时的报酬要求。

3,000万日元里能算上我们的资本准备金和留存的利润吗?

不能。对法人来说这个数字指的是实缴资本金——资本金的金额与出资的总额。资本准备金、其他资本盈余金和利润盈余金都被排除在外。这个数字也不能靠把生意花掉的钱加起来去凑:已付的工资和办公室的运营成本不能与资本金合并计入。一家盈利可观、留存丰厚的公司,在这项要求上仍然可能是不足的。

我已经担保的那位技术者,能算作那名常勤职员吗?

不能。为这项要求计入的职员必须是日本人、特别永住者,或者持有别表第二所列在留资格的人——永住者、日本人的配偶等、永住者的配偶等、定住者。别表第一所列的在留资格被排除,而各类工作在留资格正是在别表第一里。此外该雇用还必须满足常勤的定义:劳动日数5日以上、年间217日以上、每周30小时以上。

我本人必须要有N2吗?

不一定。要求是进行经营的人,或者从事该事业、非常勤以外的人,其中有一位具备相当于B2以上的能力,并且申请人本人居住在日本。所以它可以由一位符合条件的员工来满足。被认可的证明方式是:日本语能力试验N2以上、BJT 400分以上、以中长期在留者身份在日本居住20年以上、毕业于日本的高等教育机构,或者在日本修完义务教育后从日本的高中毕业。

日语要求在经过措施里和钱是一样的待遇吗?

我们不知道,也没能从官方材料中确认——具体来说,就是在经过措施期间日语要求是与财产要求被同样对待,还是被单独处理。这是我们所能确立的范围里一处真实的空白。如果你的更新正好悬在这一点上,请把这个问题提给你居住地所辖的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或者拨打咨询电话 0570-013904。

从现在到2028年10月之间的更新会怎样?

到2028年(令和10年)10月16日为止,不会仅仅因为不满足新基准这一个理由而不予许可在留期间更新。请按字面读它:它移除的是一个不予许可的理由。更新时会被考虑的其他一切——事业的状况、税有没有交、社会保险、实际进行的活动是不是这个在留资格所对应的活动——照旧被考虑,和以前完全一样。

三年一过,我会被自动不予许可吗?

不会。经过措施期满之后的不予许可不是一律的。在事业状况良好、法人税等税款的缴纳义务已被恰当履行、并且到下一次更新时有满足基准的可能性的情况下,案件会被综合判断。话虽如此,每一份申请都是个别审查,没有任何一组事实能保证结果。

「2028年之前凑不出3,000万日元就得回国」,这是真的吗?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在它公开的问答中处理了这个说法,并表示这不是事实。它是围绕这次修改流传最广的一条错误信息。真实的情况是:经过措施在2028年10月16日之前移除一个不予许可的理由,而那个日期之后的判断是按上面描述的方式进行的综合判断。

我的办公室就是我住的公寓。这有问题吗?

大概率有,而且值得早点处理。日本国内必须有事业所,事业尚未开始的则要有已确保的设施;而自宅与事业所兼用,原则上是不被接受的。它是最常在更新前最后几周才被发现的一项要求,也是可以靠一份租约加一笔月度成本、而不是靠一次增资来解决的那一项。

我持有别的在留资格,想开始做生意。可以吗?

我们没法告诉你,这也是我们最不愿意去推测的一个问题。从事当前在留资格所许可活动以外的活动的许可,规定在第19条第1项和第2项;申请提交给居住地所辖的官署,没有手续费,标准处理期间是两周到两个月。包括许可覆盖每周28小时以内的工作;个别许可针对特定活动授予,而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列举的需要个别许可的活动例子里,包含以个人事业主身份进行活动,以及留学生的创业准备活动。至于某一种具体的工作在留资格是否允许某一种具体的副业,我们没能从官方材料中确立,而在这上面弄错会触及第70条第1项第4号、第73条、第22条之4第1项的取消条款,最坏的情况下还有第24条第4号(a)。请先问官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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