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
  • 2025 年 10 月 16 日,經營管理(經營·管理 keiei kanri)在留資格的許可基準被改寫。大家熟悉的那句「資本金 500 萬日圓,或者僱用兩名以上常勤職員」描述的是 2025 年 10 月 15 日為止的狀態,之後就不再是了。目前流通的中文與英文說明,大部分停在那一天以前。
  • 第二項要件現在有兩個部分,而且兩個都要成立。一是有一名居住在日本、經營管理者以外的常勤職員從事該事業(持別表第一在留資格的人不計入);二是供事業使用的財產總額,包含資本金額與出資總額,在三千萬日圓以上。這不是一份可以二選一的菜單。
  • 另外兩項是新增的。日語要有相當於 B2 以上的能力——但那不一定是申請人本人,經營者或從事該事業的人(非常勤除外)其中一人符合即可,同時申請人要居住在日本。以及學歷或經驗:博士、碩士、專門職學位,或者經營管理三年以上的經驗。
  • 到 2028 年(令和 10 年)10 月 16 日為止,不會只因為「不符合新基準」這一個理由,就讓在留期間更新不許可。
  • 過了那一天,也不是一律不許可。經營狀況良好、法人稅等納稅義務有適當履行、而且到下一次更新時有望符合基準的話,會做綜合判斷。
  • 「2028 年之前湊不出三千萬日圓就得回國」這個說法,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已經在公開的問答裡正面回應過:那不是事實。這是這次修正相關訊息裡流傳最廣的一則錯誤。
  • 讀者最常問的問題當中,有幾個我們無法從官方資料確認。答錯的代價是刑事罰則與退去強制,所以本文會直接把那幾個問題點出來,而不是把空白填滿。

如果你已經拿著經營管理在留資格在日本做生意,對你來說真正發生事情的那一天是 2025 年 10 月 16 日,而現在要放進行事曆的日期是 2028 年 10 月 16 日。本文寫於 2026 年 8 月 21 日,中間還剩下兩年又兩個多月。

麻煩的地方不在於這次修正被藏起來了。麻煩在於,用中文和英文寫成的說明大多完成於修正之前,而且沒有被改寫。今天用中文去搜尋,你仍然會讀到「資本金 500 萬日圓,或者僱用兩名常勤職員」就符合基準。那句話曾經是對的。它在 2025 年 10 月 16 日停止正確。如果你下一次更新的計畫建立在那句話上,那份計畫建立在一條已經被換掉的規定上。

以下內容依據出入國在留管理廳與法務省公布的資料,以及訂定基準本身的上陸許可基準省令。凡是這些資料沒有把話說死的地方,本文就寫「無法確認」,不會靠推論把它補起來。這個題目上,猜錯的代價不是丟臉,而是刑事條文,某些情況下還加上退去強制。年號一律令和與西曆併記,因為官方文件用的是令和。

本文說明的是已經公布的規則,不是針對你個人狀況的建議。這個在留資格的每一件申請都是個別審查,本文描述的任何內容都不會產生保證的結果。官方窗口是外國人在留綜合資訊中心的在留諮詢專線 0570-013904,以及你居住地管轄的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官署。只要問題同時牽涉到錢、僱用與公司架構,該讀你檔案的是三邊都懂的專業人士,不是一個網頁。

現行基準到底寫了什麼

基準寫在上陸許可基準省令「經營·管理」那一項底下,一共五號要件。把五項放在一起看,會發現它描述的已經是一個和 2025 年 10 月以前實質不同的在留資格。

號 要件
一 事業所存在於日本。事業尚未開始時,該事業的設施已經確保。
二(其一) 經營管理以外,有一名居住在日本的常勤職員從事該事業。持別表第一所列在留資格的人不計入。
二(其二) 供事業使用的財產總額,包含資本金額與出資總額,在三千萬日圓以上。
三 經營者或從事該事業之人(非常勤除外)其中一人具有相當於 B2 以上的日語能力,且申請人居住於日本。
四 持有博士、碩士或專門職學位,或者具有經營管理三年以上的經驗。
五 從事管理的情形,報酬不低於日本人從事同等工作所能取得的金額。

把它跟 2025 年 10 月 15 日為止的舊基準並排,這次修正的形狀會清楚很多。

  到 2025 年 10 月 15 日為止(舊基準) 2025 年 10 月 16 日起(現行)
職員與資金 資本金 500 萬日圓 或者 兩名以上常勤職員。是二選一。 常勤職員一名以上 而且 財產總額三千萬日圓以上。兩個都要。
日語能力 沒有這項要件。 經營者或從事事業之人(非常勤除外)其中一人相當於 B2 以上,且申請人居住於日本。
學歷/經驗 沒有這項要件。 博士、碩士或專門職學位,或者經營管理三年以上經驗。

換句話說,一年多前,五項當中有三項要嘛不存在,要嘛以明顯輕很多的形式存在。

還有一件事這張表做不到:它沒辦法告訴你「符合了就會拿到許可」。基準是地板,不是公式。事業的實質內容、可行性、你所說的計畫可不可信,以及你作為納稅人與僱主的紀錄,全部都會被檢視,而且是一件一件個別檢視。

第二項其實是兩項

這是最有自信的那些整理最常寫錯的一點,值得用最平的方式講一次:省令要求第二項的兩個部分都要滿足。常勤職員,以及三千萬日圓。不是其中之一。

會誤讀是可以理解的。舊版規定真的是二選一——資本金 500 萬日圓,或者兩名以上常勤職員——一個帶著舊結構去掃新條文的人,看到底下同樣分成兩小項,就會假設那個結構還在。它不在了。條文要求的是兩者皆該當。

實際的後果是:一個很輕鬆就跨過其中一邊的事業,並不是「符合了一半」。一家已經實收三千萬日圓、但沒有可計入的常勤職員的公司,對照這組基準,處境跟一家有常勤職員但資金不足的公司完全一樣。兩邊都是五項要件裡有一項的其中一半還沒解決。

三千萬日圓,以及哪些東西不算在裡面

這個數字很精確,它的組成也很精確,而錢就是在組成這一段被浪費掉的。就法人而言,三千萬日圓指的是已經繳足的資本金——也就是資本金額與出資總額。不包含資本準備金。不包含其他資本剩餘金。也不包含利益剩餘金,不管累積得多漂亮。一家連續幾年獲利、累積了三千萬日圓盈餘的公司,並沒有因此滿足這項要件。

也不能用營運支出去湊。已經發出去的薪水、辦公室付掉的租金、已經買好的設備——這些都不能跟資本金加在一起去達到門檻。這項要件問的是投入事業的財產,不是事業花掉多少錢。

這個區別聽起來很鑽牛角尖,直到你把它套到一家 2025 年 10 月以前就在營業的公司身上。增加實收資本金是一道公司法上的程序,有登記上的後果,也有稅務上的後果;而從入管角度看起來最省事的那條路,把另外兩邊算進去以後,往往不是最省的那條。公司設立的步驟順序、以及資本金在那個順序裡的位置,整理在在日本設立公司的那一篇;把錢實際匯進日本法人帳戶——那是另一道自成一格的關卡,有它自己的規則——則在日本法人銀行帳戶的那一篇。

設計「三千萬日圓要用什麼來滿足」,是三套規則交會的地方之一:公司法決定資本要怎麼增加,稅法決定這樣做要付出多少成本,入管法決定做出來的結果算不算數。我們沒有辦法告訴你哪一種架構適合你的事業,而一篇試圖回答的文章,正在做最危險的那種猜測。請在動錢之前找專業人士,不是動完之後。

那一名常勤職員,以及誰不能算

第二項的前半要的是:一名居住在日本、從事該事業、且非經營管理者本人的常勤職員。這句話底下有兩個各自獨立的條件,而兩個都會刷掉業主原本以為可行的安排。

第一個條件關於在留資格。能夠計入的職員必須是日本人、特別永住者,或是持有入管法別表第二所列在留資格的人——也就是永住者、日本人的配偶等、永住者的配偶等、定住者。持別表第一在留資格的人被排除,而工作類的在留資格全部住在別表第一裡。所以你自己申請下來的工程師、薪資名冊上那位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gijutsu jinbun kokusai)的員工、公司內轉調過來的人,全都落在計算之外。在其他任何意義上他們都是你的員工;就這項要件而言,他們不是那名職員。

第二個條件關於「常勤」是什麼意思,而它是用數字定義的,不是留給日常語感。僱用必須是勞動日數五日以上、年間 217 日以上、且每週 30 小時以上。三個條件裡符合兩個、差一個沒到,就不符合這個定義。

要讓誰來坐這個位子,不只是入管問題。那是一個帶著勞動法、社會保險與薪資成本的僱用決定;如果在留資格的類別選錯了,你會背上一筆長期成本,卻沒有滿足你當初為此背上成本的那項要件。簽任何東西之前,先確認對方的在留資格類別與工時。

日語能力要件,以及那必須是誰的日語

第三號是新的,也是最常被描述錯的一項——而且錯的方向通常是被講得比實際更嚴。這項要件並不是要求申請人本人會說日語。它要求的是:經營該事業的人,或者從事該事業的人(非常勤者除外),其中一位具有相當於歐洲共同語言參考標準 B2 以上的能力。同時申請人本人要居住在日本。

所以這項要件可以由你團隊裡符合條件的成員來滿足。對於一位日語沒到那個程度、事業實際上用英語或中文在跑的業主而言,這是「找對人就達成」和「念兩年書才達成」之間的差別。

證明能力的方式有明文列舉,選項比多數人以為的寬:日本語能力試驗(JLPT)N2 以上;BJT 商務日語能力考試 400 分以上;以中長期在留者身分在日本居住 20 年以上;從日本的高等教育機關畢業;或者在日本修畢義務教育之後再從日本的高中畢業。注意後面三項的性質——它們不是考試。在日本待得夠久,或者在日本受過教育的人,不必去坐進考場。對從台灣過來、身邊常常有日本語學校或大學經歷的讀者來說,先去翻畢業證書,往往比先去報名考試來得實際。

日語能力要件與過渡措施之間怎麼互動——具體來說,過渡期間內它是比照財產要件處理,還是另外分開處理——我們無法從官方資料確認。這是一個真實的空白,我們不打算用推論把它填起來。如果你的更新結果卡在這一點上,請在替任何一種答案做規劃之前,先問你居住地管轄的官署。

一個學位,或者三年

第四號提供的是貨真價實的二選一,這裡的「或者」就是它字面上的意思。申請人持有博士學位、碩士學位或專門職學位;或者,申請人具有三年以上的經營管理經驗。

有一個細節值得知道:以創業準備(起業準備 kigyo junbi)為目的、在特定活動(tokutei katsudo)在留資格下待在日本的期間,可以算進那三年裡。對於從那條路徑進來、之後一直在營業的人,這筆帳算起來可能比預期好看。

本文所依據的資料沒有交代的是:經驗要怎麼證明——什麼文件可以證立三年的經營管理、一段個人事業主的期間怎麼處理、一家從未實際營業過的公司的董事經歷會被怎麼看待。這些是承辦你檔案的官署的問題。

事業所,以及住家兼用這件事

第一號要求日本國內有事業所;事業尚未開始的情形,則要求設施已經確保。附在它後面的是一條會掃到非常多小規模業者的限制:住家與事業所兼用,原則上不被認可。

對於一個人在租來的公寓裡接設計案、寫軟體、做網路上的接單生意的人來說,這是一筆沒有對應營收的直接成本,也是最容易太晚才發現的一項——通常是在更新前一個月,某個人終於認真把基準讀了一遍的時候。如果你的登記地址就是你家地址,請把它當成未來兩年清單上的一個項目,而不是一個細節。

事業計畫書,以及誰有資格確認它

需要事業計畫書的情形,那份計畫的確認並不是隨便哪一位顧問都能出具。可以確認計畫的人是中小企業診斷士(chusho kigyo shindanshi)、公認會計士,或者稅理士。替你準備入管文件的行政書士,就這個用途而言不是替代品,不管文件做得多好。

這件事對排程的影響比看起來大。這三種專業人士不見得隨時有空,而這道確認正好屬於「所有東西都準備好了才發現還需要它」的那一類步驟。

過渡措施,照著字面讀

現在講你真正來看的那一段。過渡措施是存在的,它是真的,而且它比論壇上描述的救濟窄,又比另一些地方描述的災難寬。

它的實際內容是這樣:到 2028 年(令和 10 年)10 月 16 日為止,在留期間更新的申請,不會只因為不符合新基準這一個理由而不許可。從新基準生效那天起算三年。

請把「只因為……這一個理由」這幾個字讀進去。那既是這道保護的全部,也是它的界限的全部。這項措施解除的是一個特定的不許可事由。它沒有把更新變成形式手續,也沒有讓更新時會審查的其他任何事情停止運作。

後半段是多數報導完全略過、卻決定你會遇到什麼的一半。三年過去之後,不許可不是自動的,也不是一律的。經營狀況良好、法人稅等的納稅義務有適當履行、而且到下一次更新時有望符合基準的話,會做綜合判斷。換句話說,一個踏實在做、該繳的有繳、而且方向是往上走的事業,不會被一條規定在一個日期上處理掉。

這個在留資格可能拿到的在留期間是 5 年、3 年、1 年、6 個月、4 個月、3 個月。某一次更新拿到哪一種,顯然會改變 2028 這個日期對你的實際意義——拿到 5 年和拿到 1 年,相對於那個日期的處境很不一樣。我們找不到公布的指引說明期間長短是依什麼標準決定的,所以我們不會去描述一個我們無法舉證的規律。

那個被官方公開否定的說法

有一句話造成的傷害比這次修正本身還大:2028 年之前湊不出三千萬日圓的人就得回國。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已經在公開的問答資料裡正面處理過這個說法,答案是:那不是事實。沒有被軟化,也沒有被修飾成「不太可能」——是直接寫成並非事實。

知道它是錯的還不夠,理解它為什麼錯才有用,因為那能保護你不被下一個版本的謠言抓住。這個說法預設過渡措施是一段只有單一結局的倒數。它不是。它在三年內移除一個不許可事由,三年之後則是按前面描述的方式做綜合判斷。一個經營狀況良好、納稅義務履行完畢、而且確實有機會達到基準的事業,處在一個那則謠言沒有描述到的位置上。

不過,這都不構成什麼都不做的理由,而這正好通往這場誤會的另外一半。

過渡措施沒有替你做的事

恐慌的鏡像,是「反正有過渡措施,2028 年 10 月以前什麼都不用管」。這個讀法和第一種一樣錯,而且失敗得更安靜,因為它不會出現在標題上,只會出現在某一次更新的結果上。

修正以前更新時會看的東西,現在還是照看。經營狀況。稅有沒有繳。社會保險。你實際上在做的活動,是不是這個在留資格對應的活動。過渡措施對這些一句話都沒說,因為它處理的是一個不許可事由,而且只有那一個。

再看一次三年之後那段描述。被明文點名的兩件事是經營狀況,以及法人稅等納稅義務有沒有適當履行。這兩件都不是最後一季能夠臨時湊出來的東西。比方說 2029 年的一次更新,看的是現在正在被寫出來的申報紀錄。如果你的消費稅處理正在飄——而消費稅本身的規則在 2026 年 10 月 1 日又要動一次,那是另一篇談 2026 年 10 月修正的文章的主題——那麼這件事在入管那一側的後果不會立刻出現,但也不會不存在。兩套制度彼此不對話。不過入管那一側確實會看稅務那一側有沒有被滿足。

登記簿上是董事,跟持有在留資格是兩回事

另一個誤會跟這件事並排跑,值得清乾淨,因為它在設立階段就會造成昂貴的錯誤。

商業登記與在留資格制度由不同的機關管理,回答不同的問題。法務局決定一家公司能不能登記。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決定一個人可以在日本進行什麼活動。通過了第一關,不會告訴你關於第二關的任何事情。

登記本身對人在海外的申請人來說已經明顯變容易了。即使代表取締役全員居住在海外,設立登記仍然會被受理——這是 2015 年 3 月 16 日的通知廢止先前作法的結果。出資款的繳納可以匯入第三人名義的帳戶,依據 2017 年 3 月 17 日的通知。署名證明可以代替印鑑證明,依據 2016 年 6 月 28 日的通知。這三項裡的任何一項,都拿掉了一個以前會把外國創辦人擋在第一步的障礙。

但它們沒有一項賦予你在日本經營事業的許可。在在留資格那一側,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明確表示:僅僅擔任董事這件事本身,並不能說就該當經營管理的在留資格。名字在登記簿上,不是資格。

反方向的問題——一個持有其他在留資格的外國人就任董事,在在留資格上會被怎麼評價——留到下面「無法確認」的那一節,因為那才是它該待的地方。

資格外的活動,以及我們無法回答的問題

持有這個在留資格的讀者通常還有第二組問題:配偶想幫忙做生意、朋友持工作簽證想在旁邊開個小東西、自己能不能去別人的公司掛個董事。這幾個問題,正好是中文與英文答案最容易找到、也最不能拿來依賴的那幾個。

先講已經確定的部分。從事在留資格所許可以外之活動的許可,也就是資格外活動許可(shikakugai katsudo kyoka),依據的是入管法第 19 條第 1 項與第 2 項。申請對象是居住地管轄的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官署。不收手續費。標準處理期間是兩週到兩個月,長到不能把它當成順手辦的事。

許可分成兩種。包括許可就是大家熟悉的那一種,附在留學、家族滯在等在留資格上,允許每週 28 小時以內的工作。個別許可則是針對特定的活動核給,而出入國在留管理廳自己列的「需要個別許可的活動」例子裡,就包含以個人事業主身分進行活動。留學生的創業準備活動同樣被列為個別許可的對象例,不是包括許可那 28 小時裡的東西。至於風俗營業等的營業所內的活動,完全不在許可對象範圍內。

還有一個結構上的重點值得知道,因為它常常被講反。持有別表第二在留資格的人——永住者、日本人的配偶等、永住者的配偶等、定住者——不是第 19 條第 1 項的規範對象。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明白寫出這一點。所以資格外活動許可不是他們去申請的東西,因為那道許可所要解除的限制,對他們本來就不適用。

接下來是誠實的部分。這個領域裡有四個問題,我們無法從官方資料確認,而我們也不打算硬答。

持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在留資格的人,能不能以副業的形式經營個人事業:我們找不到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正面的官方見解。持特定技能(tokutei ginou)或技能實習(ginou jisshu)在留資格的人,能不能經營事業或做副業:沒有找到任何官方記載。不持有經營管理在留資格的外國人就任公司董事,這件事本身在在留資格上如何評價:無法確認。領取董事報酬的情形是否需要資格外活動許可:無法確認。

這四個空白不是修辭上的謙虛。底下墊著的是這些。

條文 行為 後果
第 70 條第 1 項第 4 號 明顯被認定為專門從事違反第 19 條第 1 項之活動者 3 年以下拘禁刑、300 萬日圓以下罰金,或併科
第 73 條 違反第 19 條第 1 項(上述情形除外) 1 年以下拘禁刑、200 萬日圓以下罰金,或併科
第 22 條之 4 第 1 項第 5 號 不進行該當活動而進行、或意圖進行其他活動並在留(有正當理由者除外) 在留資格取消
第 22 條之 4 第 1 項第 6 號 連續 3 個月以上不進行該當活動而在留(有正當理由者除外) 在留資格取消
第 24 條第 4 號(a) 明顯被認定為專門從事違反第 19 條第 1 項之活動者 退去強制

這就是我們保留的理由。一篇對那四個問題猜了、而且猜錯的文章,是在把讀者暴露在刑事罰則之下,最遠端還有被迫離開日本。表格最後一列,就是「應該沒問題吧」不能拿來當答案的原因。如果那四個問題裡有一個描述到你的狀況,解決方式是打 0570-013904,或者去你居住地管轄的官署預約一次面談,代價是一個下午。

另外請注意表格的第四列,理由跟副業無關。第 6 號規定的是:無正當理由而連續 3 個月以上不進行該當活動並在留,在留資格會被取消。對一個生意已經安靜下來的經營管理在留者來說,這一條比那些刑事條文近得多。

文章到哪裡為止,官署或專業人士從哪裡開始

上面有一大部分是查清楚就可以直接拿來用的資訊:五項要件寫了什麼、哪些在留資格可以算進常勤職員、常勤的數字定義是什麼、三千萬日圓不包含什麼、過渡措施保護什麼又不保護什麼。下面這幾項不是那種問題。如果其中任何一項描述到你正在做的決定,下一步是一場對話,不是繼續讀文章。

把過渡措施套到自己的案子上,因為那取決於任何一般性描述都碰不到的、關於你事業的具體事實。設計三千萬日圓要怎麼滿足,公司法、稅務與入管在同一個決定上同時施力。挑選常勤職員的人選與僱用形態,別表第一的在留資格意味著這個人不算數,不管那份工作多麼真實。判斷能不能用目前的在留資格開始做生意——這份清單上最危險的一項,也是前一節那四個空白背後的那個問題。人在海外先設立公司,之後再從日本參與經營,登記那一側和在留那一側會分岔。以及任何牽涉到董事報酬、共同經營、或同時在多家公司掛董事的情形。

六項。第四項會產生最糟的結果,因為那正好是大家最有自信自己回答的一項。

接下來這兩年要做什麼

把五項要件一項一項拿出來,標記你的事業目前哪幾項沒有達到。多數業主會發現這份清單比想像中短,而且和預期的不一樣——日語能力要件常常已經被薪資名冊上的某個人滿足了,經驗要件也常常已經被這幾年經營事業本身的年資滿足了。

財產要件沒達到的話,把它當成一個有前置時間的專案,而不是一筆付款。它牽動你的資本結構,也是五項裡最不適合留到最後幾個月處理的一項。

職員要件沒達到的話,在下結論說你需要招人之前,先確認你現在僱用的人各自屬於哪一類在留資格。這個確認花一小時,偶爾會直接讓問題消失。

事業所是你家的話,早點處理。它是清單上唯一一個可以用一份合約加上一筆月費解決的項目,也是最容易被忘到更新在即才想起來的項目。

然後就是持續做那些不好看的事:把生意好好經營,把稅按時繳掉。2028 年 10 月之後的判斷明文點名的就是這兩件。它們不是「達不到基準時的備案」。綜合判斷本身就是由它們構成的。

FAQ

資本金 500 萬日圓現在還夠嗎?

不夠。500 萬日圓作為「僱用兩名以上常勤職員」的替代選項,是 2025 年 10 月 15 日為止的狀態。2025 年 10 月 16 日起,要件變成一名常勤職員,加上供事業使用的財產總額(含資本金額與出資總額)三千萬日圓以上,另外還有三項要件。任何一頁還把 500 萬日圓寫成現行數字的說明,不是寫在修正之前,就是從那種東西抄來的。

常勤職員和三千萬日圓,是兩個都要,還是可以選一個?

兩個都要。第二項的兩個部分是同時適用的,申請人必須兩者皆該當。二選一的結構屬於舊規定,沒有活到新規定裡。而且就算兩邊都滿足了,本身也還不夠——那只是五項要件裡的一項,旁邊還有事業所、日語能力要件、學位或三年經驗,以及從事管理時的報酬要件。

三千萬日圓包含資本準備金和利益剩餘金嗎?

不包含。就法人而言,這個數字指的是已經繳足的資本金——資本金額與出資總額。資本準備金、其他資本剩餘金與利益剩餘金都排除在外。也不能用事業花掉的錢去湊:已經發出去的薪水與事務所維持費,不能跟資本金加總來達到門檻。一家獲利良好、留存充足的公司,在這項要件上仍然可能不足。

我自己申請下來的工程師,可以算成那名常勤職員嗎?

不行。這項要件所計算的職員,必須是日本人、特別永住者,或持有別表第二所列在留資格的人——永住者、日本人的配偶等、永住者的配偶等、定住者。別表第一的在留資格被排除,而工作類的在留資格都在別表第一裡。此外僱用本身也要符合常勤的定義:勞動日數五日以上、年間 217 日以上、每週 30 小時以上。

我本人一定要有 N2 嗎?

不一定。要件是經營該事業的人,或從事該事業的人(非常勤者除外),其中一位具有相當於 B2 以上的能力,同時申請人居住在日本。所以它可以由符合條件的員工來滿足。被認可的證明方式是:日本語能力試驗 N2 以上、BJT 400 分以上、以中長期在留者身分在日本居住 20 年以上、從日本的高等教育機關畢業,或在日本修畢義務教育後從日本的高中畢業。

日語能力要件在過渡期間,會比照資金那樣處理嗎?

我們不知道,而且無法從官方資料確認——具體來說,就是過渡期間內日語能力要件究竟比照財產要件處理,還是另外分開處理。這是我們所能確立的範圍裡一個真實的空白。如果你的更新結果卡在這一點,請把問題丟給你居住地管轄的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官署,或撥 0570-013904。

從現在到 2028 年 10 月之間更新,會發生什麼事?

到 2028 年(令和 10 年)10 月 16 日為止,不會只因為不符合新基準這一個理由而讓在留期間更新不許可。請照字面讀:它移除的是一個不許可事由。更新時會看的其他所有東西——經營狀況、稅有沒有繳、社會保險、你實際進行的活動是不是這個在留資格對應的活動——全部照舊被檢視。

三年一到,我就會自動被駁回嗎?

不會。過渡期間結束後的處理並非一律。經營狀況良好、法人稅等的納稅義務有適當履行、而且到下一次更新時有望符合基準的情形,會做綜合判斷。話說回來,每一件申請都是個別審查,沒有任何一組事實可以保證結果。

「2028 年之前湊不到三千萬日圓就得回國」是真的嗎?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已經在公開的問答裡處理過這個說法,並表示那不是事實。它是這次修正相關訊息裡流傳最廣的一則錯誤。真正成立的是:過渡措施在 2028 年 10 月 16 日之前移除一個不許可事由,而那個日期之後,判斷方式是前面所描述的綜合判斷。

我的事業所就是我住的公寓,這樣有問題嗎?

大概有,而且值得早點處理。規定要求日本國內有事業所,事業尚未開始時則要求設施已經確保;而住家與事業所同時兼用,原則上不被認可。這是最常在更新前最後幾週才被發現的一項,也是可以用一份租約加上一筆月費解決、而不需要動到增資的一項。

我持有其他在留資格,想開始做生意,可以嗎?

我們沒辦法告訴你,而這也是我們最不願意臆測的一題。從目前在留資格所許可以外之活動的許可,依據的是入管法第 19 條第 1 項與第 2 項;向居住地管轄的官署申請,不收手續費,標準處理期間兩週到兩個月。包括許可涵蓋每週 28 小時以內的工作;個別許可則針對特定活動核給,而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所舉的個別許可對象例包含以個人事業主身分進行活動,以及留學生的創業準備活動。至於某一種工作類在留資格是否允許某一種副業,我們無法從官方資料確立,而弄錯會牽動第 70 條第 1 項第 4 號、第 73 條、第 22 條之 4 第 1 項的在留資格取消規定,最壞的情況還有第 24 條第 4 號(a)。請先問官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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